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9號 上 訴 人 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郭明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鑫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本院105年度建字 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