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9號
上 訴 人 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郭明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鑫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本院105年度建字
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2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