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林政君即健新醫院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拾得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淑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1月20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陸佰壹拾
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萬3,
3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020 元;反訴部分之上訴
利益為308 萬5,0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7,386 元,
合計共6 萬3,406 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6 萬1,791 元,
尚應補繳1,6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