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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政君即健新醫院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拾得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1月20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壹拾 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萬3, 3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020 元;反訴部分之上訴 利益為308 萬5,0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7,386 元, 合計共6 萬3,406 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6 萬1,791 元, 尚應補繳1,6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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