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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金佑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雅婷 送達代收人 楊譜諺律師 上訴人與傑盟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67號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826,3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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