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金佑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雅婷
送達代收人 楊譜諺
律師
上訴人與傑盟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67號返
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826,39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