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4號
上 訴 人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法定
代理人 徐鈺慧
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本訴部分命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
同)688,720元本息、
駁回其反訴請求之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本訴部分
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駁回被上訴
人第一審之訴,反訴部分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判被上訴
人應給付上訴人1,310,430元,
惟均未繳納
裁判費。
二、經核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88,72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235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310,43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1,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各就本訴、反訴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