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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4號 上 訴 人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徐鈺慧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本訴部分命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   同)688,720元本息、駁回其反訴請求之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本訴部分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駁回被上訴   人第一審之訴,反訴部分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判被上訴   人應給付上訴人1,310,430元,均未繳納裁判費。 二、經核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88,72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235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310,43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1,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各就本訴、反訴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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