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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合隆電工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禎隆 送達代收人 張芳綾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川耀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因105 年度建字第99號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4,523,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77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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