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4號
原 告 寶麗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其清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
被 告 一甲一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鳳
訴訟代理人 李邵清
顏宏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