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15號
原 告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
司(即海睿海運
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忠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
被 告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卿
被 告 新加坡商長榮海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