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海商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15號 原   告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即海睿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卿 被   告 新加坡商長榮海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