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黃文裕
代 理 人 何明諺
律師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文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
始
更生程序。
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向法院聲請前置調
解但不成立,
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
務。債務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
)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
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
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
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
管理人。本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
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105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1 號卷(下稱調卷)第4 頁
】、
債權人清冊(調卷第5 頁)、
戶籍謄本(
本案卷第46
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 年至104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1頁至第12頁
、本案卷第4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
第14頁至第15頁)、收入
切結書(本案卷第153 頁)、個
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157 頁)、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調卷第9 頁至第10頁)等在卷
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於103 年至104 年度所得為767,258 元、19
,273 元,名下有4 車,另有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29,345
元,此外聲請人登記為宜正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宜正公司
)股東,股東出資額40,000元,
惟聲請人否認其為宜正公
司股東,陳稱係遭宜正公司代表人馮壬香冒用名義為股東
登記,並申報聲請人於103 年度受有現金股利709,439 元
,聲請人業對馮壬香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確認股東關係不
存在之訴(本院105 年度雄司簡調319 號),是茲暫不將
上開出資額計入聲請人財產;又聲請人目前以打零工維生
,據其所提出收入
切結書,每月收入約10,000元,此有上
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高雄市政府函、刑事告訴狀等在
卷
可證(調卷第11頁至第12頁、本案卷第22頁至第23頁、
第37頁至第40頁、第153 頁、第165 頁至第167 頁)。在
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
平均收入10,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
堪認妥適。
㈢就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因聲請人目前已負債,自應
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
主管機關所公
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
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
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再審酌105 年度高雄
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高於其自陳每月個人必要支出
合計8,000 元(本案卷第140頁),所陳自屬可採。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10,000元,扣除必要支出尚餘
2,000 元【計算式:10,000-8,000 =2,000 】。而聲請
人目前債務合計為614,450 元(調卷第25頁、本案第42頁
,包括:合迪股份有限公司469,048 元、元大國際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145,402 元),扣除保單解約金,以聲請
人每月所餘2,000 元逐年清償,至少須約24年【計算式:
(614,450 -29,345)÷2,000 ÷12=24,四捨五入】始
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無本條例第
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
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