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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6號 原   告 柳重義 被   告 敬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 紙,面額 共新台幣(下同)436萬元(下合稱系爭支票),經伊屆期 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此依票據關係,訴請判令 被告應給付436萬元及自105年7月27日民事補正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即105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系爭支票均為伊公司票,當初伊係交由 訴外人黃○傑開立使用,黃○傑開票作何用途,及與原告間 有何債權債務關係,伊不清楚,縱黃○傑執系爭支票向原告 借款,亦與伊無關,不應由伊負清償之責,原告請求並無理 由,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執有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㈡、系爭支票係由訴外人黃○傑交付原告。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 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 第12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 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 103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票據行為亦為法律行為之一種, 民法上有關代理之法條亦用之,票據上之簽名亦係意思 表示,自可由代理人為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426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系爭支票係由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子黃○傑 執以向其調借款項,而其已依黃○傑之指示匯款完畢,惟 系爭支票屆期提示均未獲兌現等情,業經其提出系爭支票 、退票理由單及存摺匯款明細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就此亦 不爭執,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被告雖辯稱其係為方便 黃○傑做生意之用,故將支票交予黃○傑自行使用,黃○ 傑如何開立、用途為何其均不知情,亦與其無關云云,惟 其既已授權黃○傑得以其名義開立系爭支票,依前開規定 ,自應就系爭支票負發票人之責,擔保票據之支付。況被 告就原告確有提供資金予黃○傑乙節亦未爭執,則原告取 得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乃因黃○傑向其借款,且以無對 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為之,是被告亦無何票據抗辯事由存 在,附此敘明本件被告依法確應負票據發票人責任。從 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36萬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 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本得請求自付款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而其既僅請求自 民事補正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低於該金額而有利於被告,自應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 │附表: 105年度簡字第46號│ ├──┬───────┬──────┬─────┬─────────┬─────────┤ │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臺幣) │ │ │ │ ├──┼───────┼──────┼─────┼─────────┼─────────┤ │001 │104年11月26日 │ 260,000元 │MD0000000 │敬唐工程有限公司 │○○銀行○○分行 │ ├──┼───────┼──────┼─────┼─────────┼─────────┤ │002 │104年12月2日 │1,000,000元 │MD0000000 │敬唐工程有限公司 │○○銀行○○分行 │ ├──┼───────┼──────┼─────┼─────────┼─────────┤ │003 │104年12月4日 │ 100,000元 │MD0000000 │敬唐工程有限公司 │○○銀行○○分行 │ ├──┼───────┼──────┼─────┼─────────┼─────────┤ │004 │104年12月4日 │ 300,000元 │MD0000000 │敬唐工程有限公司 │○○銀行○○分行 │ ├──┼───────┼──────┼─────┼─────────┼─────────┤ │005 │104年12月6日 │ 200,000元 │MD0000000 │敬唐工程有限公司 │○○銀行○○分行 │ ├──┼───────┼──────┼─────┼─────────┼─────────┤ │006 │105年2月16日 │2,500,000元 │MD0000000 │敬唐工程有限公司 │ ○○銀行○○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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