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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台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芳美 相 對 人 詠鉦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再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崇仁順會計師為相對人詠鉦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指 定張益順會計師為相對人詠鉦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惟張益順會計師因故辭任,經本院再徵詢高雄會計師公會結 果,林崇仁會計師同意擔任本件檢查人。林崇仁會計師目前 任職聖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有其函覆之學經歷可憑。 從而,本院認選派林崇仁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屏東市○○ 路○○號,電話:00-0000000)為本件檢查人為適當。 二、又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 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公司法第245條第2項定有明文。相對人詠鉦電機企 業有限公司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應予配合,俾便本件檢查順 利進行,特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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