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台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芳美
相 對 人 詠鉦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再忠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崇仁順會計師為相對人詠鉦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指
定張益順會計師為相對人詠鉦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惟張益順會計師因故辭任,經本院再徵詢高雄會計師公會結
果,林崇仁會計師同意擔任本件檢查人。林崇仁會計師目前
任職聖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有其函覆之學經歷
可憑。
從而,本院認選派林崇仁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屏東市○○
路○○號,電話:00-0000000)為本件檢查人為
適當。
二、又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
監察人
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公司法第245條第2項定有明文。相對人詠鉦電機企
業有限公司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應予配合,俾便本件檢查順
利進行,特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