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培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夏張春蘭
相 對 人 華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添明
上
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敬茹會計師為華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相對人公司股東,
持有公司股數900,
000股中之250,000股,已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3%,並已
繼續持有該股份1年以上。相對人公司成立時由明海運輸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海公司)持有100﹪股權之子公司,相
對人
嗣後逕將明海公司以外之人列為股東,然除明海公司以
外之股東並未投資相對人公司,卻得受領股利及紅利,且相
對人公司次發放股利及紅利之標準不明,且無正當理由拒絕
出具支出憑證,影響股東權益甚巨有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財
務帳目之必要。
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
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
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5 條
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
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
,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
要旨可資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
東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股東名簿及董監事名單1份為證(見
本院卷第5頁),
堪信為事實,是
堪認聲請人
上開持股業已
繼續1年以上,合於公司法上開得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要件,
參酌最高法院
前揭裁定要旨,所請自應
予以准許。至應選派
之檢查人部分,高雄市會計師公會輪派建議之黃靜茹會計師
,係中興大學會計系學士,美國聖地牙哥碩士,目前為國富
浩華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有簡歷表附卷
可稽
,是本院認
本件以選派黃靜茹會計師(地址:高雄市○○區
○○○路○○號12樓,電話:00-0000000)為檢查人較
適當。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