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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培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張春蘭 相 對 人 華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添明 上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敬茹會計師為華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公司股東,持有公司股數900, 000股中之250,000股,已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3%,並已 繼續持有該股份1年以上。相對人公司成立時由明海運輸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海公司)持有100﹪股權之子公司,相 對人嗣後逕將明海公司以外之人列為股東,然除明海公司以 外之股東並未投資相對人公司,卻得受領股利及紅利,且相 對人公司次發放股利及紅利之標準不明,且無正當理由拒絕 出具支出憑證,影響股東權益甚巨有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財 務帳目之必要。 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 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 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5 條 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 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 ,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 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股東名簿及董監事名單1份為證(見 本院卷第5頁),堪信為事實,是堪認聲請人上開持股業已 繼續1年以上,合於公司法上開得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要件, 參酌最高法院前揭裁定要旨,所請自應予以准許。至應選派 之檢查人部分,高雄市會計師公會輪派建議之黃靜茹會計師 ,係中興大學會計系學士,美國聖地牙哥碩士,目前為國富 浩華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有簡歷表附卷可稽 ,是本院認本件以選派黃靜茹會計師(地址:高雄市○○區 ○○○路○○號12樓,電話:00-0000000)為檢查人較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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