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夏錫中
代 理 人 周道忠
相 對 人 楊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恳鴻
代 理 人 蔡桓文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謝宗翰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相對人公司股東,持股占總股數3,000,
000 股中之400,000 股,即使依相對人民國105 年股東常會
開會通知書之記載,
持有股數至少為360,000 股,均已超過
相對人公司發行股份總數3%,並已繼續持有該股份1 年以上
,而相對人公司成立時,係由明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明海公司)持有100%股權之子公司,
嗣後竟將明海公司以外
之人列為股東,該股東享有受領股利、紅利等股東權利,卻
未有相關文件
可證其等出資之事實及出資之數額,且相對人
公司歷來決定分派股利、紅利之計算方式並
非一致,
堪認有
未
按出資比例分派股利、紅利、虛增支出費用、隱匿真實收
支狀況等侵害股東權益之情;又伊雖曾與
第三人楊軼凡簽訂
轉讓相對人公司股份40,000股之契約,但該契約業經解除,
伊自始未移轉股份予楊軼凡,相對人卻逕將伊所有之40,000
股股份登錄予楊軼凡,影響伊股東權益至鉅,有選派會計師
檢查之必要,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
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二、相對人陳稱:相對人公司前身為一久發交通有限公司,於84
年3 月28日成立,於89年間因求售經營權而增加出資股東,
並改名為楊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之股東皆有實際出資
,自有權享受相關之股東權益,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公司之改
組經歷不清楚,率爾提出
本件聲請,不利於相對人公司經營
,無益於其他股東利益。且聲請人既未涉入公司經營管理,
又未曾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以瞭解營運狀況,事實上相對人公
司從未拒絕聲請人前往查詢經營情況,並曾於105 年6 月8
日舉辦股東常會,聲請人未依法前往檢閱相關會計表冊資料
,逕以股份記載錯誤為由拒絕參加股東常會,並要求相對人
公司另訂
期日召開股東常會,顯屬
權利濫用並違背
誠信原則
。
三、股份有限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
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5 條第
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
已發行股份總數3%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此
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
要旨可資參照。
四、聲請人就其主張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事
實,已提出相對人公司105 年度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為證(
見本院卷第10頁),
堪信為真實,且經與相對人公司變更登
記表所附98年8 月31日股東名簿(見本院卷第64頁)比較,
堪認聲請人
上開持股業已繼續1 年以上,合於公司法上開得
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要件,
參酌最高法院
前揭裁定要旨,所請
即非無據,相對人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相對人是否合理分
派股利、紅利,聲請人是否向相對人查詢相關資料等,核均
與上開選派檢查人之要件
無涉,本院自
無庸審酌,從而本件
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應選派之檢查人部分,高雄市
會計師公會以輪派方式建議由謝宗翰會計師擔任,其係國立
臺灣大學經濟系學士,國立交通大學交通運輸研究所碩士,
曾任職立法院法案助理,目前為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
會計師,有該公會函及所附之簡歷表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
75至76頁),本院審酌謝宗翰會計師資歷豐富,以其學經歷
及專長,堪認足以勝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且
謝宗翰會計師亦表示有擔任檢查人之意願,有電話紀錄附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77頁),基於上開說明,
爰選派謝宗翰會
計師(地址:高雄市○○區○○○路○○號6 樓B 室,電話:
00-0000000,見本院卷第75頁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函)為檢查
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