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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金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華 聲 請 人 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玲 聲 請 人 大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湘琪 共同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 相 對 人 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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