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金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俊華
聲 請 人 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玲
聲 請 人 大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湘琪
共同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黃馨儀律師
相 對 人 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世坤會計師所任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
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認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樂聯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且聲請人已轉
讓其
持有之相對人股份,致持股比例未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
總數3 ﹪,
爰依法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
三、查本院前因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4 年11月6 日以104 年
度聲字第280 號裁定,選任王世坤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檢查
相對人自87年1 月1 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經本院
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嗣聲請人認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
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且聲請人已轉讓其持有之
相對人股份,致持股比例未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 ﹪,
與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
請解任相對人之檢查人即王世坤會計師之職務,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