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金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華 聲 請 人 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玲 聲 請 人 大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湘琪 共同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 相 對 人 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世坤會計師所任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 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樂聯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且聲請人已轉 讓其持有之相對人股份,致持股比例未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 總數3 ﹪,依法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 三、查本院前因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4 年11月6 日以104 年 度聲字第280 號裁定,選任王世坤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檢查 相對人自87年1 月1 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經本院 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認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 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且聲請人已轉讓其持有之 相對人股份,致持股比例未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 ﹪, 與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 請解任相對人之檢查人即王世坤會計師之職務,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