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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羅營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相 對 人 勝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鴻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貫鴻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勝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羅珮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季國會計師派任相對人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 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 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經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6年3月29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367號裁定,選派曾季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 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曾季國會計師陳報:因伊個人事務 繁忙無暇繼續擔任該檢查事務,自即日起辭任等語,有其 106年10月18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查,其既已表明不願繼續 擔任檢查人之意,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隨 時終止,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 其解任之聲請。從而,曾季國會計師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洪韻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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