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羅營富
訴訟
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
相 對 人 勝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鴻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貫鴻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勝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羅珮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季國會計師派任相對人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
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
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
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
民法上之
委任契約,或應類推
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
經查,本院前依
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6年3月29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367號裁定,選派曾季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
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
閱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嗣曾季國會計師陳報:因伊個人事務
繁忙無暇繼續擔任該檢查事務,自即日起辭任等語,有其
106年10月18日民事
陳報狀在卷可查,其既已表明不願繼續
擔任檢查人之意,
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
受任人隨
時終止,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
其解任之聲請。從而,曾季國會計師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洪韻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