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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羅營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相 對 人 勝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鴻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貫鴻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勝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羅珮緹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崇仁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指 定曾季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曾季國會計師因故辭 任,經本院再徵詢高雄會計師公會結果,經函覆推薦林崇仁 會計師擔任,而林崇仁會計師目前任職聖恩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所長,有高雄市會計師公會106年12月29日高會字第106 0282號函及函附之會計師個人簡歷附卷可參;經本院函請兩 造就選任林崇仁會計師擔任檢查人乙節表示意見,聲請人未 於期限內表示意見,相對人則陳稱:理應先閱卷等語,惟 後未聲請閱卷、亦未再表示意見,則兩造均均未提出反對由 林崇仁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見;再林崇仁會計師亦有 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有107年1月11日本院公務電話記錄 在卷可稽,本院認以林崇仁會計師之經歷及專業能力,對於 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而 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能適時維護、保障 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 ,選派林崇仁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屏東市○○路○○號,電 話:00-0000000)為本件檢查人。 二、依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洪韻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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