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羅營富
訴訟
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
相 對 人 勝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鴻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貫鴻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勝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羅珮緹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崇仁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指
定曾季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惟曾季國會計師因故辭
任,經本院再徵詢高雄會計師公會結果,經函覆推薦林崇仁
會計師擔任,而林崇仁會計師目前任職聖恩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所長,有高雄市會計師公會106年12月29日高會字第106
0282號函及函附之會計師個人簡歷附卷
可參;經本院函請
兩
造就選任林崇仁會計師擔任檢查人乙節表示意見,聲請人未
於期限內表示意見,相對人則陳稱:理應先
閱卷等語,惟
嗣
後未
聲請閱卷、亦未再表示意見,則兩造均均未提出反對由
林崇仁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見;再林崇仁會計師亦有
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有107年1月11日本院公務電話
記錄
在卷
可稽,本院認以林崇仁會計師之經歷及專業能力,對於
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
予以檢查,而
適
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能適時維護、保障
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
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
,選派林崇仁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屏東市○○路○○號,電
話:00-0000000)為本件檢查人。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洪韻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