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務人 法定代理人 林錦章 相 對 人 精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法定代理人 張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零玖拾貳元後,本院一0五年 司執字第一六四二七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 五年審訴字二四六二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 、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之公證書有不 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 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擔保額 ,命停止執行,公證法第13條第3 項亦有明定。至於該訴訟 之實體有無理由,則法院於裁定停止執行時所應審酌。再 前開公證法之規定並未就債務人主張不得強制執行事項而提 起之訴訟型態加以限制,是只要債務人主張有不得強制執行 之事由而提起訴訟,即符合公證法該條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給付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相 對人依民間公證人王光弘事務所100年度雄院民公弘字第005 93號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人已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因相對人營運狀況不佳,如由相對人經強制執行程序取得聲 請人財產,日後聲請人即獲勝訴判決事實上亦難向相對人請 求返還,聲請人願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供擔保聲 請停止上開105年司執字第164270號強制執行程序,且聲請 人公司營運狀況良好,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所受損害 至多為訴訟期間之利息,請依此酌定擔保金額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以兩造簽訂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就聲請人未給 付自105年9月1日至105年10月10日之租金債務聲請逕為強制 執行,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另主張相對人撤櫃 前應給付之費用請求權,交付計算後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195,910元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105年 司執字第164270號執行卷、105年審訴字第2462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民事卷宗可稽,依相關卷證資料所示,聲請人所提異 議之訴並無不合法、當事人不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 仍無害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之情形;而相對人所提執行 事件已扣押聲請人之存款2,138,329元,相對人並已聲請核 發收取命令,而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有無理由尚待審 理,如該異議之訴聲請人獲勝訴判決確定,則聲請人之財產 已遭執行而無法回復,為避免聲請人有難以回復之損害,依 上開說明,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2,121,358 元(相對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而相對人聲請扣押之聲 請人存款數額逾上開債權額,故如停止執行,相對人不能及 時由前開抵押物受償金額為2,121,358元,故本院認本件停 止執行擔保金之酌定,應以上開債權金額為計算相對人所受 損害之基準;本件暫予停止執行程序,相對人因而無法運用 可能受有之期間損害額應以債權人延後受償期間利息之差額 為限,參以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462號訴訟標的金額屬得 上訴第三審之通常訴訟事件,依其爭執之難易程度,並參考 司法院頒佈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規定之第一 至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預估本件債務人 異議之訴訴訟所需合理審理期間合計約4.3年,以此為停止 執行因而致強制執行延宕之期間,認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 即時受償之損害額應為456,092元(計算式:2,121,358×年 息5%之法定遲延利息×4.3=456,092);酌定如主文所 示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