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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培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張春蘭 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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