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培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夏張春蘭
聲請人與
相對人華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
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