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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17號 原   告 高鎂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玟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晉益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3,5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4,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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