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天下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安寧
原告與
被告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糧堂間給
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454,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4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