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泰源興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文祈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朱宏杰律師
原告與
被告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3,
7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