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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久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陳寶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德工程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42,046 元,應繳裁   判費1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5,84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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