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吳雁輝
訴訟
代理人 杜海容
律師
被 告 匯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強
原告與被告玖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及核
發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三
項,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000 元【計算式:1,000 +3,000 =4,000 】。又因原告於
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16 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
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