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柳重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敬唐工程有限公司
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0,000 元,應徵
第一審
裁判費44,1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43,664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