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付玉娟
訴訟
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陳氏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建物( 門牌:高雄市○○區○○路○○○ 號4 樓,下稱
系爭房
物)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
爭房屋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被告給付
不當得
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5,800 元(即系爭
房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又因原告於起
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23 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
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補
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