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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付玉娟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陳氏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建物( 門牌:高雄市○○區○○路○○○ 號4 樓,下稱系爭房 物)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 爭房屋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 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5,800 元(即系爭 房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又因原告於起 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23 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案件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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