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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黃文裕 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 被   告 宜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壬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 即公司變更登記表登記原告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26 號受 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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