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34號
原 告 溫基泉
訴訟
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
原告與
被告今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江春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74,6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
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45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
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