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59號
原 告 德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俊嶢
被 告 祥佑漁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被 告 祥盟漁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被 告 祥亨漁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被 告 祥成漁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被 告 祥允漁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
裁判費。查
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合計新台幣2,106,065 元、美金3,50
0 元、新加坡幣8,700 元,其中美金、新加坡幣部分,
爰以原告
民國105 年7 月15日起訴時之美金、新加坡幣兌換新臺幣即期賣
出匯率依序為1 :32、1 :23.87 ,換算為新臺幣(下同)112,
000 元、207,669 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5,734 元
(計算式:2,106,065 元+112,000 元+207,669 元=2,425,73
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25,057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