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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曾淵正 被   告 天成船舶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芸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5 年6 月30日股東會決議, 核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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