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許智銘
訴訟
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子超
被 告 邱雲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即原告陳報
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