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62號
原 告 永昌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國輝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朱宏杰律師
原告與
被告元筠企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75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