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76號
原 告 邑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裕閔
原告與
被告稟秝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