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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76號 原   告 邑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裕閔 原告與被告稟秝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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