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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天正國際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倩玉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金芸欣律師 被   告 李欣樺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為強 制執行法第15條所明定,此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 院管轄,性質上應屬專屬管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8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撤銷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執 全字第388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查封灣內加油站之加油機6 個、儲油槽1 個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 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依職權裁定移 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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