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天正國際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倩玉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
律師
金芸欣律師
被 告 李欣樺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為
強
制執行法第15條所明定,此
乃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
院管轄,性質上應屬
專屬管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8
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撤銷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執
全字第388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
查封灣內加油站之加油機6
個、儲油槽1 個之
假扣押執行程序,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
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裁定移
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