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3號
原 告 嶺川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永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伸能水電工程有限
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1,985 元,應繳
裁判
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0,18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