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劉碧玉
訴訟
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淡水河谷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之請求,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035,727元(含醫療補償3,338,352 元
、薪資補償868,072 元、殘廢及失能補償6,510,600 元、退休金
4,882,905 元、看護費960,000 元、未來看護費用11,025,827元
、
精神慰撫金12,000,000元及醫療保健用品費用1,449,97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152 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
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全部
駁回確定,應
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373,152 元;如其
超過訴訟標的金額10,717,024元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時,應於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就訴訟標的金額30,318,703元部分(計算
式:41,035,727元-10,717,024元=30,318,703元),如數補繳
裁判費278,816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