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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52號 原   告 藍中祐 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被   告 一級棒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一級棒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二 者之一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 分別徵收裁判費3,000 元、3,000 元,是原告共應繳納裁判費6, 000 元。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64 號 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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