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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18號 原   告 敦麟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麟竣 人 原告與被告南碁營造有限公司、盧義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742,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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