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18號
原 告 敦麟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麟竣
人
原告與
被告南碁營造有限公司、盧義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742,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