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18號
原 告 敦麟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麟竣
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南碁營造有限公司、盧義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就民國105 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參拾陸萬伍仟捌佰零貳元,原告
應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參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提起本訴,原請求之
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2
,428元,經本院於105 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15
9,400 元,
嗣原告於105 年12月8 日具狀減縮請求債權金額
為5,365,802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65,80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原裁定應予撤銷,
爰裁定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54,163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