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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18號 原   告 敦麟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麟竣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碁營造有限公司、盧義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就民國105 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參拾陸萬伍仟捌佰零貳元,原告 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參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提起本訴,原請求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2 ,428元,經本院於105 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15 9,400 元,嗣原告於105 年12月8 日具狀減縮請求債權金額 為5,365,802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65,80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54,163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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