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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48號 原   告 坤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忠良 原告與被告楊佩怡即孟利便當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7,46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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