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48號
原 告 坤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忠良
原告與
被告楊佩怡即孟利便當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7,46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