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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6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90號 原   告 張世全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法定代理人 蔡育 原告與被告臻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44,4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又因原告 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84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 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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