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90號
原 告 張世全
訴訟
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蔡育
原告與
被告臻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44,4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又因原告
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84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
件
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
,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