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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98號 原   告 長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長益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53,168 元,應繳裁   判費48,1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47,62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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