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笙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憶萍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
律師
被 告 沐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錦崇
被 告 仩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00元(即原告請求確認及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船舶交易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