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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笙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憶萍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被   告 沐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錦崇 被   告 仩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00元(即原告請求確認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船舶交易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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