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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12號 原   告 大益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全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曾聲請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8,970 元,應繳裁判   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8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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