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38號
原 告 長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長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盈駝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
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39,078 元,應繳
裁
判費16,2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5,746 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