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62號
原 告 賴家涵
訴訟
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
被 告 金品三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2 項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1,361,1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
惟其中請求
積欠工資24,250元、加班費858,119 元、特休加班費56,459元、
國定假日加班費103,279 元,應徵裁判費11,395元部分,暫免徵
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698 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又原告
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92 號受理中,如其
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
費8,865 元【計算式:14,563元-5,698 元=8,865 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