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62號 原   告 賴家涵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   告 金品三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1,361,1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其中請求 積欠工資24,250元、加班費858,119 元、特休加班費56,459元、 國定假日加班費103,279 元,應徵裁判費11,395元部分,暫免徵 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698 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又原告 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92 號受理中,如其 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 費8,865 元【計算式:14,563元-5,698 元=8,865 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