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10號
原 告 合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聰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24032 號),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1,524 元,應繳
第一審
裁判費44,9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4,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