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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8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61號 原   告 台灣波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845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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