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92號
原 告 翁鳴志
翁豪燦
翁豪駿
原告與
被告新世代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