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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8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92號 原   告 翁鳴志       翁豪燦       翁豪駿 原告與被告新世代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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