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07號
原 告 勝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翔媛
原告與
被告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
6,9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