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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9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07號 原   告 勝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翔媛 原告與被告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 6,9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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