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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46號 原   告 圓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正 原告與被告被告金興旺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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