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46號
原 告 圓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忠正
原告與
被告被告金興旺工程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